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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甲、管某丙诉管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管某甲。

委托代理人管某乙(系管某甲之子)。

原告管某丙。

被告管某丁。

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了原告管某甲、管某丙诉被告管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管某甲、管某丙诉称,原、被告的父母在解放初期建造了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某某号的平房两间,现原、被告父母均已去世,故要求依法进行继承、析产,原、被告各得1/3。

被告管某丁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手足。其父管某某(1977年去世)、母张某某(1969年去世)生前共生育了二子一女即原、被告。解放初期,管某某夫妇出资将之前的两间草房翻建成了两间平房。管某某泉夫妇去世后,原、被告一直未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现原、被告欲明确各自产权,故涉讼。

又查,原告管某芳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赠与原告管某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北管某X号的北端两间平房,其中原告管某甲占2/3的份额,被告管某丁占1/3的份额。

本案受理费158.50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管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陈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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