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裴x。
被告上海xxx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裴x与被告上海xxx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逸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裴x诉称,原告于2001年2月1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离职前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现不服裁决,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1月至2月的工资人民币4500元、补缴2001年至2010年期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被告上海xxx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现希望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裴x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原、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职位为信息IT,每月工资为人民币960元。2010年4月9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2010年4月19日,该会嘉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作出裁决:被告应支付工资人民币2625元、补缴2009年4月至7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于2010年5月24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x电器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裴x人民币1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裴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逸敏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汪雯婷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汪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