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陈某代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陈某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代某

第三人陈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售房款人民币37万元归被告陈某所有;

二、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由原告杨某及被告陈某、第三人代某、第三人陈某共同居住,待陈某小学毕业后,陈某、代某、陈某搬离上述房屋;

三、待原告杨某去世后,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归被告陈某、第三人陈某、第三人陈某共同所有并出售,所得售房款由陈某、陈某、陈某三人均等分割。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25元由原告杨某、被告陈某、第三人陈某、第三人陈某各承担人民币856.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于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凉山律师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已帮助 101389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已帮助 140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王娟律师 
四川南充
已帮助 81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凉山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