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陈某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代某
第三人陈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售房款人民币37万元归被告陈某所有;
二、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由原告杨某及被告陈某、第三人代某、第三人陈某共同居住,待陈某小学毕业后,陈某、代某、陈某搬离上述房屋;
三、待原告杨某去世后,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归被告陈某、第三人陈某、第三人陈某共同所有并出售,所得售房款由陈某、陈某、陈某三人均等分割。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25元由原告杨某、被告陈某、第三人陈某、第三人陈某各承担人民币856.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