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x医疗器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xx(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8年11月发生医用包装买卖关系,被告前期尚能正常支付货款,但自2009年3月起开始拖欠货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1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拖欠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价款及利息损失。
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价款x.14元。
被告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因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拖欠至今,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xx医疗器械包装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14元,具体支付日期如下: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价款x.14元;2010年8月15日前支付价款x元;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价款x元;若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上述未到期的全部债权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二、本案受理费3867.96元,减半收取1933.98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慧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莉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