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室。
法定代表人钱某甲。
委托代理人钱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承建位于上海市崇明县X镇的上海绿色休闲颐养苑工程,由原告负责为被告承建铝合金门窗工程。2009年10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96,000元,并由被告方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拖延,故涉讼。审理中,被告对事实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薛某某工程款196,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