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因被告在网站www.x.com,未经原告授权,非法播放影视《我叫金三顺》《宫S》、《茉莉花开》、《红颜》、《杀破狼》,在网站www.x.com,未经原告授权,非法播放影视《我叫金三顺》《宫S》、《济公》、《长恨歌》、《杀破狼》,故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以每个影视作品2.5万元向原告进行赔偿,并于2008年8月31日前履行完毕。但至今未能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故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被告经济困难故未能按约履行支付义务。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款1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桑惠康
代理审判员许贵忠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