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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因被告在网站www.x.com,未经原告授权,非法播放影视《我叫金三顺》《宫S》、《茉莉花开》、《红颜》、《杀破狼》,在网站www.x.com,未经原告授权,非法播放影视《我叫金三顺》《宫S》、《济公》、《长恨歌》、《杀破狼》,故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以每个影视作品2.5万元向原告进行赔偿,并于2008年8月31日前履行完毕。但至今未能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故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被告经济困难故未能按约履行支付义务。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款1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桑惠康

代理审判员许贵忠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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