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注销上海市X路X弄X号602-X室房屋的他项权利(抵押)手续(权利登记证明号为普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但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