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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诉被告张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经协议离婚,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40万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张x房屋补偿款人民币40万元;

二、被告张x应自2010年9月1日起,以4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张颖利息,直至上述补偿款付清时止;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人民币730元,由被告张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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