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XX,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狄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