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
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严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严某某自2010年5月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何某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原告何某某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