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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被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李某随原告李某某共同生活,被告曾某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李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李某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每季度支付一次(1500元),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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