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3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李某甲、莫某某、张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四日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责令四名被告人将违法所得赃款退赔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原审被告人陈XX、李某甲、莫某某、张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王某京
代理审判员艾立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