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晓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晓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被告张某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经其门卫签收后,被告张某未到庭。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2008年8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又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且经常夜不归宿,双方为此争吵不断。2009年2月5日中午,被告又因家务琐事殴打原告。2009年6月16日,原告因患卵巢囊肿需立即住院治疗,被告身为丈夫却拒绝筹集医疗费,对原告不管不顾。在原告患病期间,被告又在“扫黄某非”行动中被警方抓获。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已经分居,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要求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8年8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骂,夫妻矛盾时有发生。加之被告张某在原告刘某患病期间,未能做到尽心尽力,引起原告刘某不满,夫妻矛盾更加突出。为此,双方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刘某的住院证及彩超报告单、包公湖市场的三位证人证言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骂,夫妻矛盾时有发生,夫妻感情长期不和。主要原因出于原告刘某在患病期间,被告张某对原告刘某关心不够,引起原告刘某对被告张某极为不满。但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只要双方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多关心对方一点,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因此,对于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春艳
审判员张华州
审判员朱长勇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