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何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该局机化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韦成佐,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买卖合同
原告起诉称:2002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昆明市政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昆明张峰及土堆项目提供相应设备,合同总金额为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积极履行合同,于2003年7月14日,2003年7月15日,2003年7月21日将合同项下标的物组织货运,在运输途中,发生部分货物被盗情况。原告即立即重新组织生厂并补交给被告。被告于2003年12月30日支付货款x元。2004年1月15日支付货款x元,尚欠货款x元。现被告承建的项目早已按时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然对拖欠原告的款项迟迟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由被告立即支付货款x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立即支付货款160万元(该款为被告应付原告货款x元,在扣除了原告应付被告安装费、违约金、损失补偿金后的余额)给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
二、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撤回在(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诉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就此案不得再对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提起任何某讼。
三、(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诉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费x.50元、(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诉上海凯士比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后诉讼费还应交x.65元,两项合计x.15元,由双方各承担50%,即x.58元。
四、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履行2002年11月19日《设备供货安装协议(合同号X-X-X-01-0)》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清楚,不再存在任何某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玉明
代理审判员何某燕
人民陪审员范承慧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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