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彭齐华,潜江市浩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
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江汉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呙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案外人潜江市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潜江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主任。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潜江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喻某某原为潜江市X镇X村民委员会主任。1999年1月15日,喻某某、潜江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喻某某向潜江信用社借款x元,借款利率为月息8.6625‰,借款期限从1999年1月15日起至1999年6月30日止,喻某某应于1999年6月30日偿还借款x元;逾期还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喻某某于1999年1月15日在潜江信用社提取x元。此后喻某某偿还本金6600元及利息(利息偿还至2005年6月30日止)。潜江信用社向喻某某催收借款剩余本金及利息时,喻某某主张本案借款实为潜江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喻某某个人名义向潜江信用社所借,不应由喻某某偿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0年1月18日,潜江信用社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喻某某偿还借款剩余本金x元、利息和逾期罚息。原审中潜江信用社自愿放弃请求喻某某偿还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潜江市X镇X村民委员会自愿参与到本案中进行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潜江市X镇X村民委员会偿还潜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给付完毕(已履行)。
二、喻某某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三、潜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元由潜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喻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各方诉讼参与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