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杏利,河南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某,河南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xx
委托代理人孙亚伟,偃师市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荣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金地公寓。
法定代表人闫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董xx、朱xx因与被上诉人姬xx、丁xx、王xx、蔺xx、偃师市荣顺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xx、朱xx的委托代理人李杏利、白某、被上诉人姬xx的委托代理人孙亚伟、被上诉人丁xx、蔺xx、偃师市荣顺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