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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xx、朱xx因与被上诉人姬xx、丁xx、王xx、蔺xx、偃师市荣顺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杏利,河南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某,河南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xx

委托代理人孙亚伟,偃师市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荣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金地公寓。

法定代表人闫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董xx、朱xx因与被上诉人姬xx、丁xx、王xx、蔺xx、偃师市荣顺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xx、朱xx的委托代理人李杏利、白某、被上诉人姬xx的委托代理人孙亚伟、被上诉人丁xx、蔺xx、偃师市荣顺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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