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被告徐某某,女,35岁,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黎某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的湘x号中巴客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黎某某、徐某某的湘x号中巴客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李程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