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诉称,2008年5月27日,被告曾某某因办厂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半年后开始还款,最迟一年还清本金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x元。被告曾某某辩称,借款及利息的约定属实,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
经查明,2008年5月27日,被告曾某某向原告陈某借现金11万元,双方约定利息3万元,一年之内还清所有的借款及利息。2009年11月26日,原告在向被告催讨借款时要求被告出具了一张“今借陈某现金壹拾壹万元,利息叁万元整,合计壹拾肆万元整(x.00元)。借款日期2008年5月27日”的借条。但被告曾某某至今未偿还借款和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曾某某于2011年1月22日之前分期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其中2010年8月22日之前偿还x元,2010年9月22日之前偿还x元,2010年10月22日之前偿还x元,2010年11月22日之前偿还x元,2010年12月22日之前偿还x元,2011年1月22日之前偿还x元;
二、如被告曾某某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原告陈某可一次性按x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敏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