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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364-1号原告郴州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华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开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沙华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君临天下A栋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华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98元或提取、扣留被告收入x.98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长沙华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98元或提取、扣留被告收入x.9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某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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