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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41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40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张某某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判长周英武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某敏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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