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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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汉刑附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女,1981年9月8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本院(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仙桃市人民法院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定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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