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汉刑附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女,1981年9月8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本院(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仙桃市人民法院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定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