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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8-11  当事人:   法官:史立平   文号:(2009)济民一初字第240号

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7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其借款x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x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7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应当归还。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立平

审判员王利娟

人民陪审员贾迎涛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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