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1962年出生。
被告曹某某,男,197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永飞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