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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宁乡X乡县X组。

委托代理人郑美玲,宁乡县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益阳市X区白石塘尖山村。

委托代理人刘江南,衡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赵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余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2006年5月2挥右宰ふ嗚U。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余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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