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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本立,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

上诉人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50元,贺某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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