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本立,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
上诉人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50元,贺某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