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从洛阳市西工区城区改造办公室领取洛阳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所属七间门面房的拆迁补偿款x元(含个人奖励1000元),被告人武某某将其中x元入单位帐,将x元补偿款据为已有,用于购买股票。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王××、乔××、张××、刘×、范××证言、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单据、东海证券有限公司客户对帐单、拆迁裣安置协议书、补偿资金兑付表、记帐凭证、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李洛伟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