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省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地址在临沂市兰山区X路北段东侧。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住(略)。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运输户,山东省临沂市人,住(略)。
被告安仁县电力局农电总站。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仁县电力局安平中心供电所所长。
被告安仁县长途电信线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股长。
原告山东省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公司、朱某某与被告安仁县电力局农电总站、安仁县长途电信线路分局、第三人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后,于2009年9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原告朱某某驾驶鲁x半挂货车,装载木方,从安仁县大石林场至江苏兴华市,当车行驶至安仁县X乡X村道时,因装载木方超高,挂断电话线、电杆、高压电力线,造成通信设施、电力设施、变压器及农户电器损坏的交通事故。2009年6月5日,原告朱某某向第三人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纳了保证金x元。2009年6月6日,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原、被告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交纳的保证金支付给安仁县电力局农电总站x元、支付给安仁县长途电信线路分局x元。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仁县农电总站愿意在2009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人民币x元;
二、被告安仁县长途电信线路分局愿意在2009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阳云
审判员侯某文
人民陪审员肖华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