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峡,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咏梅,被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周某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