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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咏梅,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峡,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咏梅,被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周某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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