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住(略)。因涉嫌受贿于2010年6月7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被告人杜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在任太康县X乡民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办理低保贿赂款6500元。案发后钱已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另有证人何某、李某、何某某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杜某身份证明、清单、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办理低保,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时斌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