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东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高坡,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大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金平,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东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大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7)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东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武高坡,被上诉人西安大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雷金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7)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高玲
审判员:王惠谦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