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二合同段葛洲坝集团项目部等申请复议南召县人民法院执行一案执行复议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二合同段葛洲坝集团项目部。

负责人:桂某某,任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荣富,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荣富,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某乙。

被执行人:江某某。

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二合同段葛洲坝集团项目部(以下简称葛洲坝项目部)和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7日作出的召法执字第6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予以撤销。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2010年8月9日组织对本案进行了听证,葛洲坝项目部和葛洲坝新疆工程局共同委托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委托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席云峰以及南召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案的执行人员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张某某与黄某乙、江某省江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大广北项目、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二合同段葛洲坝集团项目部为债权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召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张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9年4月28日向葛洲坝项目部送达了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南召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扣留被告葛洲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二合同段葛洲坝集团项目部应付给被告江某省江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大广北项目、黄某乙、江某某等承建的大广北高速公路湖北段第二合同段第四工区的工程款壹佰叁拾万元整。因当时葛洲坝项目部系被告身份,南召县人民法院直接向其送达了保全裁定,葛洲坝项目部收到法院保全裁定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2009年8月26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南召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江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某投资款118万元,并从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补偿原告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二合同段葛洲坝集团项目部在欠付工程款13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某某上述应返还原告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某省江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3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江某某上述应返还原告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黄某乙不承担返还原告投资款责任。一审判决后,江某某和葛洲坝项目部同时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南召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黄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被上诉人张某某投资款118万元,并从200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补偿原告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三、上诉人江某某对本判决第二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向南召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召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黄某乙、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0年5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执行法院要求葛洲坝项目部协助提取法院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在该项目部的工程款130万元,但葛洲坝项目部认为其所欠江某某的工程款早已全部支付了江某某本人,拒绝予以协助。葛洲坝项目部系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葛洲坝清江某工局)为修建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项目而成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葛洲坝建设有限公司(葛洲坝清江某工局)的管理。2009年7月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由葛洲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葛洲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清江某工局),并将葛洲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清江某工局)的全部资产、人员注入到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了新的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据此,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向葛洲坝项目部和葛洲坝新疆工程局发出(2009)召法执通字第X号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追回擅自处分法院保全的130万元工程款。为此,葛洲坝项目部和葛洲坝新疆工程局分别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南召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认定事实错误,内容违法,要求予以撤回。其主要理由是:1、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时,没有证据表明葛洲坝项目部差欠江某某等工程款;2、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葛洲坝项目部除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支付了40万元农民工工资款以外,没有再向江某某等支付其他款项,所超付的款项都是在此之前正常支付工程进度款发生的;3、葛洲坝项目部与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法院认定葛洲坝项目部所负民事责任应由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南召县人民法院对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审查后认为:在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向葛洲坝项目部送达裁定扣留其应支付给江某某等130万元工程款时,葛洲坝项目部并未提出异议,在庭审中葛洲坝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承认在本院诉讼保全裁定送达生效后,葛洲坝项目部又代江某某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款40万元,并明确表示保留了法院所扣留的款额;在葛洲坝项目部向本院提供的财务帐册资料也显示,截止2008年4月第13期计量结算时,葛洲坝项目还有x.06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江某某,且上述事实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中也得到了确认。据此足以认定在本院诉讼保全时葛洲坝项目部尚欠江某某130万元工程款未付的事实。现葛洲坝项目部称已将欠江某某款支付完毕,只能认定为是在本院诉讼保全裁定送达生效后擅自支付给了江某某。因此葛洲坝项目部称没有证据表明在本院诉讼保全时其欠江某某130万元工程款及除代江某某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款40万元之外,没有再向江某某支付其他款项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葛洲坝项目部系由葛洲坝清江某工局于2006年下文成立,受葛洲坝清江某工局的领导与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009年7月,根据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由葛洲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葛洲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葛洲坝清江某工局),将葛洲坝清江某工局全部资产、人员注入到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成立了新的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故原葛洲坝清江某工局所应负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故本院通知责令葛洲坝项目部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2010年7月7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召法执字第67-X号民事裁定,驳回葛洲坝项目部及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葛洲坝项目部和葛洲坝新疆工程局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召法执字第67-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本院予以撤销。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南召县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全的130万元工程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在张某某诉黄某乙、江某省江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大广北项目、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二合同段葛洲坝集团项目部债权纠纷一案中,葛洲坝项目部当时作为被告在收到南召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财产保全裁定后,对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以便债权人寻找债务人其他财产进行保全。葛洲坝项目部不及时提出异议,则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就对其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从法律上应当视为债权人在第三人处确有财产。在本案中葛洲坝项目部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同时,在张某某诉黄某乙、江某省江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大广北项目、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二合同段葛洲坝集团项目部债权纠纷一案的一审庭审中,葛洲坝项目部承认在南召县人民法院诉讼保全后,又支付40万农民工工资款属实,但保留了法院扣留的款额,此点也在本院(2009)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得到确认。上述足以认定南召县人民法院在葛洲坝项目部保全的130万元工程款情况属实,具有法律效力。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要求葛洲坝项目部提取法院保全的130万元工程款时,葛洲坝项目部以法院保全行为与事实不符为由拒绝予以协助,属于擅自处分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法律责任,具有追回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擅自处分的财产。葛洲坝新疆工程局作为葛洲坝项目部的法人,理应依法承担其分支机构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协助法院追回其分支机构擅自处分法院保全的130万元的法律义务。据此,南召县人民法院责令葛洲坝项目部和葛洲坝新疆工程局限期追回葛洲坝项目部擅自处分法院保全的130万元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综上,复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路基施工第二合同段葛洲坝集团项目部和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审判员杨峨生

审判员王红召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