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姚XX,女,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曹XX,男,原告朋友。
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李XX与XX(上海)有限公司相互起诉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由于双方已在本案中就原告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支付之纠纷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确认将于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徐劳仲(2010)办字第X号”一案申请撤诉。
据此,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0年6月1日起解除;
二、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李XX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3,000元;
三、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李XX医疗费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XX(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之前以每月3,400元为缴费基数为原告李XX补缴2010年4月、5月的社会保险费(注:原告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已支付给被告);
五、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六、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