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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xx诉被告茹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被告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xx诉被告茹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茹xx应于2010年8月10日前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的防盗门朝里开启,并将公用部位的洗衣机移至室内使用;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7月28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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