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抢劫一案
时间:2009-09-08  当事人:   法官:陈永涛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超,男,现年22岁,汉族,初中辍学,农民,开封县人。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11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2月22日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9年6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3日下午,开封县X镇X村的刘阳(已判刑)得知开封县X乡X村王某甲家卖了一辆“四不象”车,便打电话纠集了耿振龙、耿跃宽、徐金龙(三人已判刑)等人到被告人张某某家,预谋到王某甲家实施抢劫,张某某又叫上本村的钱利朋(已判刑)一块骑摩托车送其他四人到作案地点。当晚,六人驾驶两辆两轮摩托车,携带砍刀、匕首等凶器去王某甲家,进村后因狗叫得厉害,刘阳提出放弃抢劫,六人离开了王某庄村。

2007年11月3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阳、耿振龙、耿跃宽、徐金龙、钱利朋从王某庄村出来以后,六人又预谋到南边的黄河大堤上抢劫过往拉砖车辆。当日深夜,六人到黄河大堤上开封县黄河河务局收费站西边,被告人张某某和钱利朋在摩托车旁等候,耿振龙、徐金龙、耿跃宽、刘阳四人持砍刀、匕首等凶器,拦住淮阳县X乡X村拉砖车司机王某乙夫妇,采取砸汽车玻璃、恐吓的方法,对王某乙夫妇实施抢劫,据王某乙称被抢走现金5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耿振龙、耿跃宽、徐金龙、刘阳、钱利朋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商丘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去王某甲家实施抢劫是犯罪预备,对该起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永涛

审判员段军英

审判员童广杰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郭晓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