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祥瑞
审判员魏辰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