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教育局。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漯河市电教仪器馆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电教仪器馆。住所地,漯河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馆馆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馆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X路X号6F。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永新,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漯河市电教仪器馆(以下简称电教馆)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通信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宁波通信公司于2008年12月14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漯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教育局、电教馆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教育局、电教馆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王某旗,宁波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通信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宁波通信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专业影视整合营销公司,拥有国内外大量独家版权授权的影视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影视公司及传媒机构等近千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在中国影视产品的市场推广、宣传策划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知名度。宁波通信公司现系电视连续剧《奋斗》的国内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该剧自播出以来,在国内各地收视率均名列前茅,是一部深受全国人民喜爱的青春励志偶像剧。而教育局、电教馆作为具有多年网络服务及网站经营的单位,未经宁波通信公司许可,擅自将电视连续剧《奋斗》在其创办的网站(www.lhjy.net)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传播,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宁波通信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教育局、电教馆的侵权行为不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宁波通信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教育局、电教馆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教育局向原审法院答辩称:教育局其诉讼主体不适格,电教馆不是教育局的二级机构,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宁波通信公司是否具有电视连续剧《奋斗》的网络传播权尚不能确定。
电教馆向原审法院答辩称:不能确定宁波通信公司具有电视连续剧《奋斗》的网络传播权;电教馆的IT设备在测试阶段播放电视连续剧《奋斗》不应承担责任,测试完毕后已经删除,故不构成侵权。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电视连续剧《奋斗》出品单位系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源公司)。该公司独家享有电视连续剧《奋斗》的著作权。2007年6月19日,鑫宝源公司将其独家享有的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宁波通信公司,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性质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网络盗版的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漯河教育信息网(www.lhjy.net)系电教馆主办,教育局为版权所有人,该网站向众人提供电视连续剧《奋斗》在线传播,宁波通信公司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
原审法院认为:鑫宝源公司系电视连续剧《奋斗》的著作权人,宁波通信公司通过电视连续剧《奋斗》的著作权人鑫宝源公司授权,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自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电教馆在其主办的漯河教育信息网(www.lhjy.net)站上未经权利人宁波通信公司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电视连续剧《奋斗》在线传播,该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宁波通信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宁波通信公司所主张的第一项停止侵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教育局、电教馆抗辩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网站是在测试阶段,由于技术原因防火墙出现故障,在线传播电视连续剧《奋斗》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并未构成侵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第二项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支付合理费用1万元的诉讼请求,宁波通信公司既未提供教育局、电教馆获利事实,也未提供其损失证据,根据教育局、电教馆侵权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当地经济状况、宁波通信公司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教育局、电教馆赔偿宁波通信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万元。教育局系该网站的版权所有人,电教馆为主办单位,二者对该网站有直接管理的责任,据此,教育局、电教馆对该网站的侵权行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教育局、电教馆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对电视连续剧《奋斗》在其网站的传播行为(已停止)。二、教育局、电教馆赔偿宁波通信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教育局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宁波通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电教馆负担1500元,宁波通信公司负担1000元。
教育局、电教馆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教育局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网络域名备案信息,漯河教育信息网开办单位是电教馆,漯河教育信息网虽显示教育局为版权所有人,只是该网站的单方行为,并无证据证明教育局是版权所有人,教育局对宁波通信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漯河教育信息网对宁波通信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08年初,漯河教育信息网电影频道的节目仅在校园网内供教师教学使用,校园网外IP地址均不能进入电影频道,当时采用的技术是防火墙。后为了网络安全,安装用户认证管理系统,在安装测试设备期间,撤销了防火墙,致使校园网外可以进入漯河教育信息网,宁波通信公司取证正是在测试设备期间,电教馆已于2008年6月关闭了电影频道。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教育局、电教馆的行为应当免责。3、即使漯河教育信息网侵犯了宁波通信公司电视连续剧《奋斗》网络传播权,也没有给宁波通信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漯河市教育信息网属于公益性免费网站,访问量较少,不可能给宁波通信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缺乏事实根据。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宁波通信公司当庭口头答辩称:教育局是电教馆的主管单位,是漯河教育信息网版权所有人,原审法院判决教育局负连带责任正确。漯河教育信息网未经宁波通信公司许可在线传播电视连续剧《奋斗》,侵犯了宁波通信公司享有的传播权。教育局、电教馆因侵权已给宁波通信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教育局、电教馆的上诉,宁波通信公司答辩的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教育局、电教馆是否侵犯宁波通信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根据原审证据,另查明:宁波通信公司提交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的(2008)济鲁源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根据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申请对保全证据公证显示,漯河教育网(网址www.lhjy.net)具有在线影院、售房出售等栏目。漯河教育局版权所有,漯河电教馆、漯河教育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点击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公共查询显示,漯河教育信息网主办单位是电教馆,备案许可证号豫ICP备x号。点击漯河教育网在线影院显示电影频道,点击动作片显示在线观看电视连续剧《奋斗》及买房售房租房到漯河教育家园网字样。2008年9月2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向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缴纳公证费1500元。
本院认为:经鑫宝源公司授权,宁波通信公司取得对电视连续剧《奋斗》从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传播权和维权,应受法律保护。宁波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漯河教育网中的在线影院栏目可在线观看电视连续剧《奋斗》,而漯河教育网没有证据证明其上述在线传播行为经宁波通信公司许可或有其他合法授权,漯河教育网在线传播电视连续剧《奋斗》的行为,已构成对宁波通信公司享有电视连续剧《奋斗》传播权侵权,侵犯了宁波通信公司享有电视连续剧《奋斗》著作财产权。漯河教育网主办单位是电教馆,电教馆对漯河教育网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电教馆上诉认为漯河教育网是为学校教学,应免除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漯河教育网页中虽显示教育局版权所有,但该网站主办单位并非教育局,同时,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公共查询亦未显示教育局任何备案信息。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教育局是漯河教育网的开办者或权利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教育局享有漯河教育网版权,并判决教育局与电教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电教馆未经宁波通信公司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中传播电视连续剧《奋斗》,并附有广告,侵犯了宁波通信公司享有电视连续剧《奋斗》的传播权以及据此获取相应利益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电教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由于宁波通信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也未证明电教馆因侵权获取的利益,基于漯河教育网是以从事网络教育为主的网站,且影响范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等特点,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人漯河教育网的受众对象、内容、影响地域、范围、侵权行为性质、提供时间、宁波通信公司维权合理支出等实际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原审法院判决酌定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明显过高,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教育局上诉请求理由成立,电教馆上诉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查明基本事实清楚,但认定教育局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漯河市电教仪器馆立即停止电视连续剧《奋斗》的网络传播行为;
二、变更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漯河市电教仪器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0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维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漯河市电教仪器馆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漯河市电教仪器馆负担600元,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谷彩霞
代理审判员焦新慧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艳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