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蔡某,女。
委托代理人曾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车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静兰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14日、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争议较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某诉称,原、被告婚初虽还恩爱,但双方因个性及生活方式的差异也屡屡发生争吵、摩擦。2004年下半年始,双方每周均会发生争吵。2005年1月儿子出生后,双方关系仍无好转。此后关系不断恶化。2007年8月27日,双方在争吵时动手,原告身体受轻伤,惊动了110。至此,原告对双方的婚姻彻底丧失了信心,搬回了父母家居住。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车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愿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被告蔡某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夫妻间产生矛盾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有外遇。但只要原告能改正,被告还是可以原谅的。希望原告能考虑到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并顾及到孩子的前途,夫妻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开始自由恋爱,2002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车某。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嗣后因故发生矛盾,夫妻间产生了隔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因此,男女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一段时间里双方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增进理解与礼让,各自检点自己的不足,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车某要求与被告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峥
审判员高静兰
代理审判员宋建频
书记员侯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