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采婷,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1990年9月9日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郭某丽,X年X月X日生次女郭某娥,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家庭一直过着较为困难的生活,长女曾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现她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下去,与被告已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次女由她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并分割婚后修建的四间平房。
被告口头辩称,他因养家经常在外打工,现在腿部受伤,所以不同意离婚。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宋××证言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债6700元的事实。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形式不合法,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9月9日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郭某丽,X年X月X日生次女郭某娥。二人结婚后感情一般,生活中因琐事时有吵闹,原告与被告家属生活有摩擦曾产生矛盾,2007年,被告外出务工受伤,双方因经济问题,矛盾加剧,2008年7月15日,原告搬出与被告分居生活,在外租房居住并照顾着二女儿上学,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已无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财产有2006年7月修建的平房四间、29寸海尔彩电一台,婚后用于家庭生活有贷款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婚后全部财产。
基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吵闹,且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应予支持。原告长女现在外打工,能够以自己的收入照顾自己生活;次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学习和成长,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和分割家庭财产,本院予以认可;由于原告没有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其应分割的财产较多于应承担的债务,故家庭债务应由被告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郭某娥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婚后财产平房四间、29寸海尔彩电一台归被告郭某某所有,婚后贷款5000元由被告郭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白彦安
代理审判员胡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