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捷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晓冰,河南鼎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X街纸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商顺立,河南正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捷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鑫源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捷达公司返还鑫源公司技术转让费x元、赔偿鑫源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该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7)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捷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捷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冰、彭某乙,鑫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商顺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安阳市捷达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永伟
代理审判员王少禹
代理审判员谷彩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