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徐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汪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X与被告侯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独任审判,于200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嗣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不关心家庭和原告,导致夫妻关系失和,2008年X月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同年3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嗣后,双方未有来往,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侯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08年,在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未获准许后,被告曾找过原告要求和好,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近年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导致夫妻关系失和。2008年X月,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同年3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嗣后夫妻关系并未恶化,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导致夫妻关系失和,被告负有主要责任。目前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注意方式方法,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夏X要求与被告侯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郭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