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X路工程处,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华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立东,河南宇华某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X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杨某在2000年7月19日曾向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被诉人系公路工程处,申请内容为:给杨某安排工作,补缴1993年以后的社会保险费。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杨某的申诉请求。杨某不服,向新乡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乡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01年1月,杨某以公路工程处和新乡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被诉人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申诉请求为:要求二被诉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原单位新乡市X路实业开发公司(公路实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前的工资、以后的生活费。申诉理由是:公路工程处和新乡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作为杨某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在下属单位被注销后,有成立清算组对下属单位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义务,公路工程处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2001年3月7日,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路工程处应为杨某缴纳保险并转移档案。公路工程处不服,向新乡X区人民法院起诉,新乡X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作出(2001)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杨某的所有申诉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新乡X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2007年7月19日,杨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申诉请求为:公路工程处成立清算组织,以清算的资产支付杨某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费,如逾期清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次申诉的申诉理由是:公路工程处作为杨某原单位公路实业公司的开办单位,在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以清算的资产承担杨某的劳动债务、逾期或清算的资产不足以承担相应债务的,应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和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杨某在2001年1月和2007年7月的申诉主张是一致的,被诉人均包括公路工程处,申诉请求都是要求公路工程处承担开办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依据的事实也是基于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杨某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杨某的两次主张均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已作出实体判决,杨某基于同一事实依据相同的理由向同一主体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属于重复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杨某如果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原审裁定:驳回杨某2007年7月19日向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申诉。
杨某上诉称:1、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首先,杨某提出申诉是基于用人单位公路实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执照,要求主管部门进行及时清算,依据的事实以及主张的内容与前两次截然不同。其次,前两次要求公路工程处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次申诉是以其下属单位公路实业公司的资产承担责任,公路工程处作为主管部门应履行清算的法定义务。2、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前两次适用《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规定,本次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关于依法清算的规定,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关于清偿范围的规定,故本案属于新的劳动争议案件。3、原审应适用判决的结案方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公路工程处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杨某于2001年1月和2007年7月向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基本一致,即在公路实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杨某作为公路开发公司的职工,其劳动权益受到了损害,公路工程处作为公路实业公司的开办单位,负有清算下属单位债权债务的义务,其前后两次的申诉请求也基本一致,均是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生活费等。本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在2001年1月的申诉已经过仲裁,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其在2007年7月再次基于相同的事由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公路工程处又基于对新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07)第X号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也不应受理本案,如果杨某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依照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原裁定应驳回公路工程处的起诉,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牧民一初字第X号裁定为:驳回新乡市X路工程处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黄远锋
审判员周云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