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
委托代理人陶琳,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
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陶琳、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长期酗酒,且对原告和女儿多次有家庭暴力,没有安全感,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辩称,双方认识至今已三十几年,从未争吵,也未打过原告,夫妻关系一直很好,现在自己身体不好,并没有酗酒,喝酒只是为了活血治病,夫妻感情还是好的,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相识相恋,于1980年4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王×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离家外出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龄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多为家庭和对方考虑,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李××要求与被告王××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