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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与高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葛x。

被告高x。

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葛x与被告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高x应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葛x借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被告负担之款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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