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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故意伤害一案
时间:2009-08-24  当事人:   法官:李建瑞   文号:(2009)荥刑初字第449号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2日被逮捕,2009年5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日14时,被告人田某在荥阳市X镇江海啤酒厂餐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田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某鼻子打伤。2009年4月10日经荥阳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建瑞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焦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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