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X镇X村陈东自然村门牌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X镇襄安粮站宿舍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0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离婚;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陈xx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归还,原告于2011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房屋差价款人民币15万元;
三、江苏省昆山市X路X号世茂蝶湖湾花园X号X单元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周xx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归还;
四、牌照号为皖x的奇瑞汽车一辆归被告周xx所有;
五、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周忠平人民币7万元、欠周成霞人民币5万元、欠陈月勤人民币5万元的债务均由被告负责归还,被告周xx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及上海银行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由被告负责归还;
六、现在原、被告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