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
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x。
被告黄z。
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x与被告殷x、黄z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坐落于嘉定区X镇X路x室房屋。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室房屋归原告黄x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