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1968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一凡
书记员陈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