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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与被告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郎××,女。

委托代理人赵玮娟,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

原告郎××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玮娟、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郎××诉称,1998年认识,后在被告福建的家共同生活,当时没领结婚证书,后再到上海开店,被告只顾自己白天睡觉,晚上打牌,不管孩子作业,夫妻已无感情,要求离婚。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对被告的存款3万元、投资款11万元及老家造的房子均放弃。

被告徐××辩称,夫妻关系和以前有点不一样,自己没有赌博,不同意离婚。孩子现在被告老家读书,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3万元已用于老家建造房子(宅基地的户名是被告父亲的)。朋友在俄罗斯开钢铁厂,该厂是在俄罗斯注册的,自己投资了10万元,后因金融危机,亏损掉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先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一子名徐×鸿。2006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被告老家结婚,2000年左右先后来到上海,孩子也在上海共同生活,本学期开学起孩子到被告老家读书、生活,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成,夫妻感情未见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以离婚为宜。孩子现在被告老家生活、学习,孩子应随被告生活较妥,对孩子生活费将按规定处理。原告对存款3万元、投资款11万元及老家造的房子均放弃,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郎××与被告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徐×鸿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0年6月起按月给付孩子抚育费6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汉良

审判员朱晓茜

代理审判员肖英

书记员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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