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晃县信用联社),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男,43岁。
被告黄某,男,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县信用联社诉被告黄某借款合同中,原告新晃县信用联社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信用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长杨光经
审判员姚芳桥
人民陪审员杨晓敏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