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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X诉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XX,1976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XX。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双方存在劳动纠纷,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各类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支付原告倪XX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1500元(已履行);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之前为原告倪XX补缴2006年4月至6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502.80元;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8月25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利英

书记员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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