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XX,1976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XX。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余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双方存在劳动纠纷,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各类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支付原告倪XX一次性补偿款人民币1500元(已履行);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日之前为原告倪XX补缴2006年4月至6月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502.80元;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8月25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利英
书记员唐艳